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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08-11-20 16:53:14

 

冶建定(20084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的文件精神,我站结合冶金行业的实际,制定了《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

 

 

附件:

冶金行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结合冶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以下简称定额总站)负责冶金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监督及行业自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冶金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变更、验证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人员管理系统”)。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  冶金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安装、井巷三个专业。考试内容为:统编教材及行业所编教材。

第七条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从业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表》(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二张。

冶金行业造价员资格考试按设在各企业培训点的计划安排进行。考试合格者,由定额总站统一发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九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加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二条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以下自律规定:

(一)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二)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资格章;

(三)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造价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造价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三)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经企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冶金造价信息网“造价人员管理系统”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企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价员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经查实,定额总站可注销其造价员资格。

第十七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本企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企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资格证书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行业内变更和跨行业(省)变更。

第十八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业内变更:由企业造价员管理部门申请人登陆“冶金造价信息网——造价人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材料到定额总站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由定额总站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定额总站公章。

(二)跨行业(省)变更:申请人登陆“冶金造价信息网——造价人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材料先到定额总站办理转出,定额总站在变更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申请人再携书面材料到转入单位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申请经核准后,由转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

第十九条  办理造价员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两份,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跨省变更);

(五)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

 第二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由企业工程造价员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在“造价人员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变更事项每季度办理一次。变更申请人可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造价员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事项的申请。各企业造价员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内,将变更人员申请表及变更申请汇总表一并报定额总站,以便集中办理变更手续。造价员相关事项变更后,在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和有关依据,经定额总站确认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三年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30学时。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

(一) 参加企业培训点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每小时计1学时;

(二) 在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5学时;

(三) 参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10学时。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使用定额总站指定的统一教材。各企业培训点负责造价员的继续教育和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并将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上报定额总站备案。定额总站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

 

第六章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统一印制,定额总站负责证书及专用章的制作,企业培训点负责证书和专用章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分别为:建筑工程——土建;安装工程——安装;井巷工程——井巷。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专用章规格为上48mm、宽17mm矩形,共分成三行,第一行为造价员专用章名称,第二行为姓名,第三行为证号。

专用章的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的字体为宋体小四,其余为宋体小五。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向企业造价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造价人员管理系统”申请补办,并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在遗失书面申请材料上签字到定额总站办理补办手续,补办的资格证书延用原资格证书编号,证书上添加补办字样。

第三十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定额总站负责组织,各企业的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验证需在“造价人员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定额总站办理验证: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定额总站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二)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三十五条  限期整改名单将在“造价人员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四)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两起及以上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六)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七)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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