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冶建定(2005)4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建标造函[2005]80号《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2001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及2003年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经建设部审核合格的造价工程师,均应按文件要求(详见附件一)办理相关手续。 凡2001年在冶金系统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详见附件二),在办理续期注册的同时,完成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请各单位将原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及相关资料一并收集交至我站,受理时间为2005年10月20日—2005年12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 需换发的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费用计170元,续期注册费用计100元,由各单位收齐后汇至我站。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银行帐号:0200010009014484323 收款单位: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邮局汇款:北京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 邮 编:100711 收 款 人:姜玉华 联系电话:010--65220789
附件: 一、建设部《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各单位2001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及2003年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人员名单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2005年10月14日 主题词:续期注册 换发 证书 执业章 附件一: 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5]80号
各有关注册机构:
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凡2003年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经建设部审核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符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续期注册条件,均应办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5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
三、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申请表上报,并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和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续期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建设部备案。
三、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和身份证;
3.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5.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
四、续期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注册机构于2005年10月15~2005年12月15日办理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将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续期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
五、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
凡2001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在办理续期注册的同时,完成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请各注册机构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失效。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