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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冶金工业建设建筑安装发承包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08-11-17 12:51:43

 
冶建定(2008)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九部委2007年11月1日联合制定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第56号令)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中有关价格调整16.1款“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和16.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为规范冶金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合理解决由于建设工程的劳务用工、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机械使用价格的波动,对工程项目成本和合同价款带来的影响,现结合冶金工业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发承包的具体情况,对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由于物价波动及法律变化引起的工程合同价格增减的调整方法,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二、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总价包干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工程,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所含风险及风险费用计算办法的,应按合同约定,在风险范围内执行;无约定及约定不明确和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发承包方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印发的处理价格波动问题的意见及发布指导的人工成本信息价、材料信息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协商确认进行调整。
三、上述工程建设项目不同计价方式的价差,为构成建安工程造价要素价格,施工期间与工程合同签订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指导价格的差额。建议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信息价格相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调整其工程造价。
四、工程项目采用预算定额进行预算结算的工程,施工期间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等要素价格发生波动,发承包方应依据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人工成本信息价、材料信息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经发承包方确认后,进行调整。
五、此指导意见自2008年5月1日始施行。
 
 
 
                       
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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