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冶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综合税率计取的通知
冶建定[2012]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中“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的规定,《冶金工厂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6年版)和《冶金工业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版)第六册《费用定额》中的税金综合税率亦应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金综合税率(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见下表: 税金综合税率表 单位:% 地 区 市 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综合税率 3.48 3.41 3.28 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算基础仍为税前建安工程造价。 调整后的税金综合税率自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