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冶金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冶金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 冶金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及冶金工程造价培训基地、培训点:
现将我站草拟的《冶金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予以公布,请提出修改意见。
我站E-mail: yjde@metal.net.cn
http://www.yjzj.com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2004年12月 16日
根据建设部75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中价协[2002]17号文《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冶金建设工程定额总站[2002]18号文《冶金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搞好冶金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冶金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冶金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的宗旨:通过在职人员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学习有关专业基础理论,增强理论修养,提升管理水平;学习专业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方法,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继续教育,打造一支过硬的造价管理队伍。
第二条 冶金工程造价人员继续教育要本着为企业服务,从企业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讲求实效 ,不走过场,力求生动活泼,学有所获。
第三条 全国造价工程师、行业造价师的学习内容由中价协统一教材和冶金行业补充教材两部分组成。造价员培训内容由冶金建设工程定额总站和中价协冶金工作委员会确定,各企业根据需要予以补充。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
1、组织统一培训,请高校教授和行业专家讲课;
2、开展网络教育,学员上网学习;
3、由设在企业的培训基地和培训点自行办班;
4、举办专题研讨会。
5、在《冶金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上开辟论坛,鼓励学员撰写论文,收集整理分析工程案例。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组织分层次进行,全国造价工程师、行业造价师的学习由冶金建设工程总站委托中价协冶金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部组织,设在高校和企业的培训基地、培训点配合实施。造价员的继续教育由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企业教培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课时要求,全国造价工程师、行业造价师,每年至少集中学习40学时,造价员每年至少集中学习24学时。在国际论文研讨会发表论文计30个学时,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记15个学时,在《冶金工程造价管理》上发表每篇论文记10个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讲课教师每讲一个专题记20学时。
第七条 全国造价工程师、行业造价师由冶金建设工程定额总站颁发《继续教育证书》并进行管理,造价员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业教培中心负责管理。继续教育记录作为冶金造价员、行业造价师年检和造价工程师年检、续期注册必备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工作每年进行总结,对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中价协冶金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部
200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