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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28 10:49:07
冶建定(2009)6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
凡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均应按通知的要求(详见附件一)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报。我站将根据申请资质延续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资质延续受理时间截止至2009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200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