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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11-12 15:29:00
冶建定(2007)41号 各有关单位: 我站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0号令)中关于延续注册(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因此,2005年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今年不需要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各单位只需将今年到期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收回寄至我站。 另请统计一下以往年度应延续注册,但由于各种原因未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并说明未参加延续注册原因,然后上网进行延续注册,将资料及说明一并上报至我站(文件中延续注册上报时间不变),经我站审核后再上报至建设部。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