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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费用定额中规费项目进行调整”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8-03-20 15:39:33

冶建定[2018] 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的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冶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规费项目设置,我站对冶金工厂定额、冶金矿山定额计价依据中《费用定额》的“工程排污费”项作出调整,以保持计价依据使用与国家政策对应动态调整要求。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1、取消《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版)中的第十四册《冶金工厂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间接费1.规费”中“序号3 工程排污费”项。
取消《冶金工业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版)中的第六册《费用定额》“四、冶金矿山建筑安装工程费率 2.间接费(1)规费”中“序号四 工程排污费”项。
2、取消后调整的内容适用于工程审批开工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后的冶金工程。
3、除调整取消的项目内容外,其他规定和说明与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通知等保持一致。
4、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附件:《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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