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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2-03 16:17:51
冶建定(2008)49号
各冶金工程造价管理分站、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我站委托各冶金工程造价管理分站代收代缴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再收取。2009年1月1日前收取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余额,应严格按照原有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二、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2006年颁发的《冶金工厂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冶建定〔2006〕11号)和《冶金矿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冶建定〔2006〕36号)规费中规定收取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也一并取消,在建安工程招投标中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