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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材料调整依据相关问题
【提问时间】:2021-12-04
问题编号:20211366366      [已审回复]
咨询人:李敏钊
联系电话:17732333146
咨询单位:温州盛达公司
问题内容: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了施工材料数量调整的种类(火工品),但未明确施工材料(火工品)调整数量的依据。 一、现建设单位欲以预算定额材料(火工品)消耗数量与从民爆公司(火工品)领用数量之差进行调整。 二、施工单位认为应以统一口径(出处)数量进行调整。 请问余老师怎样合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工程消耗量”与“实际工程材料使用量”是不同的含义,不应混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欢迎您再次提问。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回复人:余铁明
回复时间: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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